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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诉求应该于法有据 多种情形可以要求退房

安徽日报  2011-11-23 07:45

[摘要] 随着楼市调控成效显现,一些开发商对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发部分先期购房者强烈要求退房

随着楼市调控成效显现,一些开发商对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发部分先期购房者强烈要求退房——

舆论普遍认为,因降价引发的“退房”诉求,违背契约精神,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现行法律,遇有下列等情形方可要求退房。

商品房权利存有瑕疵

【案例】10月20日,魏文莉在前往一家房产公司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竟然让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办不了房产证。在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遭拒后,魏文莉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评析】经法院开庭审理,魏文莉有权退房。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市繁荣时期,有些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私自将同一房屋抵押,并在交房前及时归还款项,解除抵押,很少出现纠纷;如今房市低迷,开放商回款困难,交房前无法解除抵押,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现纠纷的几率大为增加。

政策变更致履约受阻

【案例】9月7日,王娟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定金,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多天后,当地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由于王娟名下已有2套住宅,按限购政策规定,其不能办理该房产权登记。要求退房时,开发商认为王娟违约,拒绝退还21万元定金。

【评析】经法院审理,王娟最终退房成功并要回定金。

依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此,王娟是不能要回定金的。但《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限购政策对于王娟来说即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案例】7月13日,李小华看中了一处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开发商坚称很快就能获证,于是李小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并交纳了定金,但开发商至今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面对房价下跌,李小华想要退房,又怕开发商不同意。

【评析】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小华完全可以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出于回笼资金等目的,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常与业主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就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案例】去年12月31日,王海燕从一家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99平方米的商品房。今年10月31日交房时,王海燕发现该商品房实际面积是103平方米。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王海燕想要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免除2.97平方米的房款,不同意退房。王海燕起诉到法院。

【评析】法院支持了王海燕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

《解释》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看购房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作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值的约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案例】潘红去年12月23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10月1日收房。装修时,潘红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经项关部门核验,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不再适合居住。潘红持鉴定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不予理会。

【评析】法院已判令开发商返还潘红的购房款及利息,并予以赔偿。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解释》中则规定的更为全面:“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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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退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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