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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首付买房夫妻一起还贷 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

武汉晨报  2013-10-14 14:33

[摘要] 2009年3月,张元(化名)与李丽(化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为了结婚张元在汉口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09年7月,张元与李丽登记结婚。2013年3月,张元与李丽还清了房贷,并以张元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婚前丈夫付首付买房,婚后妻子参与还贷。离婚后房子归谁?

2009年3月,张元(化名)与李丽(化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为了结婚张元在汉口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09年7月,张元与李丽登记结婚。2013年3月,张元与李丽还清了房贷,并以张元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2013年8月,张元与李丽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分歧很大。尤其是张元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成为争论焦点。李丽主张,张元虽然为该房屋付了首付,但婚后她也参与了还贷,房产证也是在婚后办理的,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元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良称,张元在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形成了两类法律关系,即与开发商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银行形成了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张元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张元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还房贷的行为,实质是夫妻共同偿还张元婚前个人债务的法律关系,同时婚后房屋价值增值,张元应当就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对李丽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

刘先生:2008年我与女友登记结婚,为了能让我们婚后生活得更好,2009年,我的父母全款为我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我名下,请问这套商品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期律师: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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