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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逸枫:全面解读重庆新六条与合肥新六条"细则

房天下  2013-03-31 13:25

[摘要]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已有广东、北京、上海、重庆四省市、合肥市公布了“新国六条”(新国五条细则)地方实施细则,相比率先落实的广东版细则,京沪两地的细则基调要严厉一些,北京的严厉主要体现在对单身人士禁购二套房和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上;

导语:到目前为止,各省、市、自治区中,已有广东、北京、上海、重庆四省市、合肥市公布了“新国六条”(新国五条细则)地方实施细则,相比率先落实的广东版细则,京沪两地的细则基调要严厉一些,北京的严厉主要体现在对单身人士禁购二套房和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上;上海的严厉主要体现在差别化信贷;而重庆与合肥细则基本是对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新国五条细则)的重申。2013年3月30日下午5时北京“京版新七条”细则落地、3月30日晚上6时上海"沪六条"细则出台、3月30日晚上7时重庆“新七条”细则出台、3月31日凌晨1:40分合肥“新六条”细则陆续落地。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表示,重庆新六条与合肥新六条细则基本是对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新国五条细则)的重申,犹如“复制”条文,甚至重庆出现价格控制目标竟然成“涨价目标”。显然,重庆新六条与合肥新六条比"沪六条"、“京版新七条”、“粤版新五条”细则更加温软更加宽松,简直又是一个"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条"细则的翻版,无任何的具体可操作性与执行性,自由操作性无限大,力度上是实际"杀伤力"为零。调控基调明显是保持着保大于压、调中待细。相比“粤版新五条”、“京版新七条””、“粤版新五条”细则的规定,无任何新意,两地地方政府围绕着“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条”细则政策的“房价控制目标、限购、二套房贷、个人所得税20%”规定的同时,毫无任何新的细化与升级调控。也没有增加“限价、限售、限网签、2013年具体的土地供应计划”的规定,全部内容是基本是“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条”(新国五条)细则政策的重叙。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认为,重庆新六条与合肥新六条细则赶在大限前一天或者大限当天出,显然是应付“大限”了事,无细则可言,也是两地政府聪明的地方。主要是等待市场反应与部委出具体方案再调整,避免伤到市场。其中最厉害的政策“限购、限价、价格控制目标、个税20%、二套房贷”只重申“新国六条”(新国条)细则规定,表明地方政府比较谨慎,避免“个税20%与二套房贷”一刀切误伤改善性的合理需求。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指出,重庆新六条、合肥新六条细则与"沪六条"、“京版新七条”、“粤版新五条”细则相比,毫无严厉性可言,全部是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新国五条细则)的重申与复制。总体调控力度上很“零”,严厉性程度“零”,实质性有影响房价的政策“零”。总体调控操作上空间非常大,严厉性程度零,预留巨大的漏洞与执行存悬念,仍需要更进一步具体的精细化。一方面是细则全面复制了“新国五条”与“新国六条”细则政策,包括限购、个税20%、二套房贷的政策规定。另外一方面是关键性的具有“杀伤力”政策被“雪藏”、政策笼统又不具体不明确,缺乏可实际操作性与执行性,限购、个税20%、二套房贷仅仅是重申并解释了新国六条(新国五条细则)、也没有限价政策,政策则是全面“复制”与重申并解释了新国六条细则。而最可怕的是重庆价格控制目标成为涨价目标,而合肥则重申。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认为,重庆新六条细则与合肥新六条细则严厉性为零,力度为零,有二个正在效果与一个大的负效果,一是有助于抑制北京房价过上涨的势头。二是有助于稳定重庆、合肥房价与市场预期。三是购房者心理的预期影响大于实际情况。四是今年4月份开始,楼市场会出现小的降温,成交量不会有太大变化。五是房价涨幅不会回落,甚至会出现上涨。六是房企的供应计划与推货步伐不会受到影响。的负面效果是重庆房价控制目标,成涨价目标。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一是重庆房价控制目标成涨价目标,合肥重申。重庆房价涨幅不超过人均收入涨幅,将成为二线城市标杆,跟2011年相似,可以放心涨了。即使房价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概率也不大。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二是重庆、合肥限购重申,不继续实行限购。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三是重庆、合肥二套房贷重申。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四是重庆、合肥个人所得税与北京口径一致,能核实原值的依规征20%。通过税务或房管部门,能核实原值的按的20%征,不能核实的按核定方式征,也即继续按总额征。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五是重庆、合肥无限价。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分析,六是合肥无房产税。

附录:渝府办发〔2013〕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于四月底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的分类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不得力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3年建成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在主城二环内的21个人口集聚区中科学规划公租房项目,与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务。协同推进公租房开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会管理机构到位率;实行封闭管理,公租房不能转租和上市交易,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回购。建立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准入、退出、分配等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房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三、加强普通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公布全市及主城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各区县(自治县)公布当地的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强化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发贷款需求。

五、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差别化税率征收政策。

六、强化商品住房市场监管。加强预售管理,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要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管理。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和公布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七、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

附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政〔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名义增幅减去CPI)。国土、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全年新开工3.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1.6万套,各县(市)、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和退出机制,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加快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宅产业化进程,优先规划安排在城市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就业、就医、就学方便的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快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和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进度,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二环内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扩大保障范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缓解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2013年底前,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市住房保障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按时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要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及土地供应数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继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违规交易行为。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房产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暂不予以价格备案、房产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于价格上涨过快的项目,由税务部门会同物价、房产部门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与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等方面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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