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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少军:新政之下 滨湖会否纳入限购区?

房天下  2013-03-01 23:22

[摘要]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房地产调控新“国六条”,从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商品房供应、加快保障房安居工程等六方面稳定房价,对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政府将被问责。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房地产调控新“国六条”,从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商品房供应、加快保障房安居工程等六方面稳定房价,对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政府将被问责。

对于新“国六条”的出台,房天下记者连线了《房地产报道》执行总编闫少军,闫总编表示:“3月1日下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强调将严格按个人出售住房所得收入的20%征税。

细看了一下全文,对限购强调较多,如“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也再次承认了供需矛盾突出,上涨压力过大,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再次强调对限购执行环节的监管,如“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说的都挺严肃,不过基本上都是旧政重提,且相关的问则尤其对企业的问题,真正执行起来难度不小。对合肥而言,这个“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值得斟酌,滨湖等新区算不算“城市全部行政区域”?会不会限购呀?今年滨湖供应体量极大,住宅产品多是中高端,且省内其他城市购房比例相对主城区要高,纯首套房购买比例相对低,要真的限购,滨湖住宅销售势必艰难,则滨湖房价可就有了下降的可能。不过滨湖土地价格不低,且滨湖又处于快速发展期,是合肥发展重点区域,限购不利于区域经济活跃,且滨湖规划本来就不仅仅定位为合肥的滨湖,而是安徽的滨湖,从这一角度看,似乎不应该也不会限购。

而且合肥房价整体涨幅不大,似乎也没有扩大限购区域的必要,但最终结果,还是要静静等待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

再次重担“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新提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不过新提到的仅是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这个过快至少涨幅要超过GDP吧,合肥目前似乎还不在此列。

在税收上提到“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这条似乎引起了网络上较大反响,其实很多人不太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按出售自有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政策,而很多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时因为很难获得个人出售住房的真实价格,不少老房子也没有最初的原值信息,所以有些城市实际只是按房屋地段评估价格的1%征税,这一条不必大惊小怪,要是说有一天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征税,那才是大新闻……

至于增加住房供给,无实际有效手段,还是旧政反复强调而已。

保障房这块扩大了范围,但无细则出台,且目前保障体系真正保障的人群尚且有限,而且保障政策对商品房市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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