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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楼市调控细则24日落地 全文公布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1-03-24 23: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从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严格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属各金融单位要坚决执行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五)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三、严格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六)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度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七)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房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规划、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商品住房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

(八)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扩大廉租住房有效保障面。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制度。大力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给予各区、开发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出台《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九)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项目不得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住房;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前变相收取资金。加强预售商品住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等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商品房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施工时序,提前公布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的供应量。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研究发布住房价格变动信息。

(十三)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该通知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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